关于转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15浏览次数:1550

  

  各部门: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9]2号),现转发给各部门,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如有疑问,请汇总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我们将对无法解答的问题,统一咨询省教育厅。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组织人事处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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