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整治 ‘四乱’行为”活动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3-07浏览次数:2247

  根据市文明委关于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整治‘四乱’行为”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培养一流的市民素质,打造一流的城市环境,创建一流的服务水平”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整治“四乱”工作,杜绝乱吐痰、乱扔(倒)垃圾、乱撒纸钱、乱穿马路恶习,提高学院知名度,促进学风建设,优化服务环境, 现就学院整治“ 四乱” 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整治“四乱”工作由学院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性具体工作,专门受理师生员工投诉、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李文钢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陶新南、张在腾、张 徽同志担任,成员由陈国玖、胡辉平、裴 宇、方庆华、李瑞勇、朱 枫、庞永胜和杨建娥组成。
  二、工作步骤
  按照市文明委关于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整治‘四乱’行为”活动的总体要求,学院整治“四乱”工作,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月 25 日至 3 月 15 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学院的基本状况;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分解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动员会),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教育,广泛宣传, 把宣传工作做细、做深、做透,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营造浓厚的氛围。加强职工的学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到整治行动之中,认真宣讲文明行为规范,培养职工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不断掀起整治热潮。 通过多层次、多途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师生员工素质不断提高,讲究卫生,改变陋习逐渐成为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阶段:整治“四乱”阶段。 3 月 15 日 至 4 月 30 日 ,对照整治标准和实施意见确定工作内容,全面开展整治、整改工作,使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全力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围绕重点解决“四乱”问题,学院后勤集团负责公共场所和重点区实现“门内垃圾打包,门外卫生达标”的卫生整治目标。各处、室、系、部要严格实施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方案,创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达到全体师生员工不发生因“四乱”行为被处罚现象,共同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5 月以后,通过模拟检查、考核、调研和暗访,对整治“四乱”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比,找出差距和不足。全面实施长效管理,强化日常监督,保持常态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境卫生基础设施,管好垃圾收集和公厕,增加垃圾箱,实行垃圾袋装化,给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方便,积极开展“绿化、美化、亮化、硬化”等活动,着力打造整洁优美生活环境。
  (二)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全面实施动态保洁。逐步提高师生员工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通过对保洁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通过 “四禁止”即:禁止 乱吐痰 ;禁止 乱扔(倒)垃圾 ;禁止 乱撒纸钱;禁止乱穿马路。为整治“四乱”提供保证。
  (三) 加强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在办公楼一楼设置举报信箱,同时开通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 6059(3416059)、8075(3440075)。对职工出现“四乱”行为进行监督,一旦职工在社会上出现“四乱”行为,除社会职能部门处理以外,中心将再次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
  (四) 实行责任追究制,为确保整治“四乱”工作落到实处,将对整治“四乱”不力,引起群众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院形象的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追究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处、室、系、部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及先进个人。
  学院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有“四乱”行为的,是学院教职工的将扣发当月奖金,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学生应做到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扔纸屑垃圾、不乱攀摘花木,管好自己的脚不乱穿行马路、不践踏绿草地,管好自己的口不乱吐痰、不讲不文明的话,违反者将被处校内环保执勤和从事保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处、室、系、部要切实增强做好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教育本部门师生员工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每个师生员工的作用,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全院师生员工共同参与。从根本上提高师生员工的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学院上下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教育,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成为学院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要求,积极投身到环境整治工作中来。要把开展环境整治与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结合起来,结合文明单位创建,倡导文明新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不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俗。
  (三)加强检查督促,立足长效管理。积极探索长效管理的方法和机制,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努力把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提炼、概括,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努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保洁机制、督查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整治活动成为日常性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合肥市关于整治“四乱”的通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吐痰乱撒冥纸乱扔乱倒垃圾乱穿行行为的通告
  合政[2006]13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皮壳、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政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禁止沿街道抛撒冥纸,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七、公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模范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中,对公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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